(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二)條件:
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
1、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三)時限: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業申請辦理的程序:
企業應在發生固定資產需要加速折舊的情況后,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加速折舊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機器、設備購置價值、已提折舊情況的清單;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企業的合同、章程復印件;
(五)稅務機關審查審核程序:
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并提出書面調查意見報告層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國稅局審查;省級國稅局提出書面請示文件連同企業報送的資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